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法院认不认,关键看这四步
第一步:先认清它是什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把证据分为八类,其中第(五)项是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一对一聊天、微信群聊天记录,都属于这一类。
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它不需要你额外去证明「聊天记录算不算证据」;第二,它必须按电子数据的规则接受真实性审查,而不是像书面合同那样提交原件即可。
第二步:原始载体要留住,不能只交截图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有两个:一是换手机时把旧手机卖掉、把微信卸载重装,导致原始载体灭失,只剩几张截图;二是只打印截图,法官要求当庭打开手机核对时打不开。正确做法是保留载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本身,开庭时带上,按法庭要求当庭登录、逐条翻看。
如果担心手机丢失或损坏,可以提前到公证处办理聊天记录保全公证,由公证员现场操作、全程录像并出具公证书,效力更稳固。
第三步:聊天对象是谁,要能对得上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有一个绕不开的前提:这个微信账号,是不是对方本人。仅凭一个昵称和头像,通常不足以确认身份。
可以从三方面补强:
- 身份线索比对:聊天中提到对方真实姓名、职务、公司名称、银行账号、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与在案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 转账记录印证: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会显示收款方实名后的姓名(部分显示为「*某」),可以申请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该笔转账对应的实名认证信息。
- 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依法申请调查令,向腾讯调取账号实名信息。
第四步:完整性 + 佐证,决定采信与否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①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②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③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④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⑤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⑥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⑦其他影响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落到实操上,最要紧的是完整:不要只截对己方有利的几句,把前后语境一并提交;不要删除聊天、退出群聊、拉黑对方。同时尽量用其他证据印证——合同、发票、物流单、银行流水、录音、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的聊天记录,采信概率会明显提高。
另外提醒一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偷装软件、侵入他人账号获取的聊天记录,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排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原件;第九十三条: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应当结合七项因素综合判断。
# #微信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 #证据保全公证 #重庆诉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