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0 · 诉伴 · 诉讼实务栏目

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怎么申请证据保全?

技术秘密案件的图纸、工艺参数、系统数据大多握在被诉侵权人手里,权利人自己很难取到。证据保全正是为此设计的程序工具:申请得当,可以直接固定侵权核心证据;申请不当或错过时机,后续举证会非常被动。

一、诉前诉中都能申请,条件不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有两条路径: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诉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诉前保全的门槛更高:必须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情形,且之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诉。技术秘密案件中,生产线改造、设备拆除、员工流动都可能让关键证据永久灭失,是否走诉前路径要结合紧迫程度判断。

二、法院审查四项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会结合四项因素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规定,保全应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措施——这几项正是技术秘密案件常用的固定手段。

三、拒不配合的代价

第十二号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更进一步: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前述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还将被依法处理。

对被申请人一方,第二十六条提供了平衡机制: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法院会在相关人员接触证据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以裁定责令不得在诉讼之外披露、使用。担心「保全反而泄密」而拒不配合,法律上并不划算。

四、申请前的三步准备

第一步,备好初步证据。申请时要让法官看到侵权可能性:权利基础(研发记录、保密台账)、被诉侵权线索(产品参数比对、公开宣传材料)、接触可能性(人员流动、往来痕迹)。

第二步,写清保全对象与措施。明确要保全的设备、图纸、数据及其所在位置,并说明拟采取的措施(勘验、复制图纸、拷贝数据等),避免因范围过宽被驳回。

第三步,先把自己的底数固定好。研发记录、工艺迭代过程、涉密载体流转与接触日志,宜尽早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时点可追溯的证据链。「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支持按密点分级建档,并提供两层存证: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以及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存储证明/公证书(选配,用于涉诉节点)。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为合作方。

法条索引(现行有效版本,经官方来源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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