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判决是否已生效:未生效→上诉;已生效→只能申请再审。二者的核心差别不是「哪个更厉害」,而是门槛:上诉不需要理由,交上诉状即启动;再审必须落在法定事由里,法院审查后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生效判决并不等于没有机会,但机会的性质完全不同。
| 比较维度 | 上诉 | 申请再审 |
|---|---|---|
| 对象 |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 期限 | 判决15日、裁定10日(送达之日起) | 通常为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法定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
| 是否需理由 | 不需要,递交上诉状即启动 | 必须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
| 向谁提出 | 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 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 |
| 是否停止执行 | 一审判决未生效,一般不执行 | 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 结果 | 维持/改判/发回重审 | 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或驳回申请 |
优先上诉,不要直接考虑再审。上诉不审查理由是否成立,程序必然启动;再审要先过「事由审查」这一关,多数申请在立案阶段就被驳回。把本可以上诉的案件拖成再审,是最常见的程序性失误。
这是再审最常见的入口,但「新证据」有严格含义: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原审时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无法提交。仅是对同一证据的重新解读、或自己当初没提交,一般不构成再审新证据。
法律适用错误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但需要指出具体条文与适用结论的冲突,而非泛泛主张「判得不公」。实践中,纯粹的裁量幅度争议(例如赔偿数额高低)较难通过再审改变。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生效裁判的最后一层救济,同样要落在法定情形内,且检察院审查后可能作出不支持的决定。
以下条文均标注条号与施行版本;引用前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错。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要中止执行,需要法院裁定再审并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另行申请执行异议等程序。
错。再审申请有法定期限与次数限制,且对再审判决、裁定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途径也有「不得再次申请」的限制。
「诉伴」法律编辑部 · 法条与表述核验日期:2026-10-26。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请以事实、证据与管辖法院的要求为准。AI 辅助生成内容,已人工核验法条条号与施行版本,引用前请复核官方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