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怎么办?
本页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商业利用与反向工程规则是重点。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 原告系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的布图设计权利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原告已依法登记取得专有权——登记是权利产生的前置要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被诉对象属受保护客体(含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条
-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非公认的常规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
- 保护范围以登记的复制件或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用于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被诉行为落入专有权范围(复制全部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不存在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 赔偿: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故意且情节严重按1—5倍惩罚性赔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 原告未登记或登记已被撤销——登记被撤销的,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保护期已届满(专有权10年;且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届满后不再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被诉对象属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不延及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
- 系独立创作的相同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系为个人目的或仅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系在前项评价、分析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反向工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权利用尽——权利人或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系善意商业利用,不视为侵权;收到明确通知后继续处置存货或订货的仅需支付合理使用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权属存在争议(合作创作约定优先;委托创作约定优先,未约定归受托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行为发生在 2026-10-15 前,应适用国务院令第300号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行为时法)
-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版本衔接(2026-09-17 核证):条例已由国务院令第842号修订,2026-07-23 公布、2026-10-15 施行,6章54条(库内 ICFL-2026-0003,官方全文已存档并核验条号1—54连续)。本条框架所列条号一律为 842 号令修订版;2026-10-15 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国务院令第300号版(6章36条),两版条号体系完全不同,同一文书内严禁混用。842 号令修订四大要点:保护范围扩展至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完善申请审查程序(独创性声明、撤销、权利恢复);明确保护范围界定标准并引入1—5倍惩罚性赔偿;明确奖酬措施与转让、许可、出质要求。⚠️ 本框架原载"库内尚未抽取条号、只写法名",系基于 ICFL-2026-0001 陈述的"无修订"错误结论;842 号令全文取得后已补齐条号。配套《实施细则》(局令第11号)修订版【待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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