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出版、表演、录音)纠纷,怎么办?
本页是「邻接权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传播成果依法享有邻接权。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 原告系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
- 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有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 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现场直播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六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录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播放作品的,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无线公开传播、或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 被许可人应同时取得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 原告不享有相应邻接权(非适格主体)《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被诉行为未落入专有权控制范围(如仅使用而未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属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被许可人已取得必要许可(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权利保护期已届满(表演、录音录像、广播为50年;版式设计为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属法定许可,仅需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录制者使用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属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抗辩《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索赔数额过高《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2020 修正将第四章章名由"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章内条号区间已据中国政府网官方全文核验:第32—48条(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32—37/第二节表演38—41/第三节录音录像42—45/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46—48)。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为 2020 修正新增条款。民事案由细分包括侵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纠纷,适用时应先定位具体权利类型再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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