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纠纷,怎么办?
本页是「垄断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市场份额与竞争约束的证据,专业性强。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 存在垄断协议(横向或纵向)《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亦被禁止(轴辐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 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六类)《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行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涉知识产权的,主张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 损害与因果关系及赔偿《反垄断法》第六十四条、《垄断民事纠纷解释》(法释〔2024〕6号)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 相关市场界定过宽或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被诉行为不属法定垄断行为类型——滥用知识产权**不是独立垄断行为类型**《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一条第二款
- 纵向协议竞争效果抗辩(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安全港抗辩(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且符合其他条件)《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具有正当理由(《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条五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条
- 属法定豁免情形(技术改进、研究开发、标准化等七项)《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 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本身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前半段
-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垄断民事纠纷解释》
《反垄断法》(2022修正,主席令第一一六号,2022-08-01施行,8章70条,库内 IPFL-2026-0019 已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 PDF 核验)。⚠️ 条号警示:知产豁免条款由 2008 版第55条变为第68条,2008 版编号整体错位,严禁沿用旧条号。滥用知识产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须落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类之一评价(《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一条第二款同旨,库内 IPFL-2026-0028)。经营者集中类争议依《反垄断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行为发生在 2022-08-01 前的适用 2008 年版,持续至施行后的依《法释〔2024〕6号》附则适用修正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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