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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怎么拿?

本页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发明创造完成后,单位应依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奖励与报酬,离职不影响已产生的权利。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1. 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方式与数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 单位应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3. 发明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1500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4. 因发明人、设计人的建议被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应从优发给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5. 专利实施后,应按推广应用范围与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报酬《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6. 未约定报酬方式与数额的,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1. 单位已与发明人约定或已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与数额——约定优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 原告非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被授予专利权单位的在册人员《专利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3. 涉案专利尚未实施或未取得可计算的经济效益,报酬请求条件未成就《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4. 单位已实际支付奖励或报酬(履行完毕抗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5. 奖励、报酬标准已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口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6.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注意区分民事路径三年与劳动关系路径特别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条号勘误要点:2010 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约定优先)、第77条(奖金下限)、第78条(报酬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 2024-01-20 起已顺延为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现行(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69号)第七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即第92—94条,严禁沿用第76/77/78条旧条号。另可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该案由存在民事路径与劳动争议路径双轨,代理前须先确定请求权基础与相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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