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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纠纷,怎么办?

本页是「植物新品种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品种权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品种特征特性为准,繁殖材料是侵权比对对象。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1. 原告系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授权的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7号,2025年第三次修订)
  2. 被诉行为属未经许可的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第三次修订,保护环节已扩围)
  3. 被诉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落入授权品种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第三次修订,保护范围已延伸至收获材料)
  4. 被诉品种属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不具备明显区别,或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繁殖的另一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第三次修订,EDV 制度分步实施)
  5. 不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例外情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 损害与赔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权司法解释》(库内 PPSF-2026-0003)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1. 被告非品种权人,或原告权属链条不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 被诉行为不落入受保护环节(行为时点在 2025-06-01 前的适用修订前版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时法
  3. 属合理使用(科研、育种等非商业目的使用)或农民自繁自用例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 品种权已终止或保护期届满(木本、藤本植物25年,其他植物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第三次修订延长保护期)
  5. 被诉品种系独立培育,或繁殖材料来源合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 已丧失新颖性(事实扩散、农作物品种审定或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品种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第三次修订严格化)
  7.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本框架不列具体条号:库内 PPFL-2026-0001 已核验文号(国务院令第807号,2025-04-29公布、2025-06-01施行,8章49条)与四项修订要点,但尚未完成条文号逐条抽取,为避免误引,此处只写法名;引用前须核对官方全文(国务院公报 gwygb202514 PDF 已定位,见该条目待补核验项)。2025 修订四大要点:保护范围延伸至收获材料/保护环节扩扩至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保护期延长/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目录制分步实施。行为发生在 2025-06-01 前的一律适用修订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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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开始:① 注册并新建案件(选择「植物新品种纠纷」,原告或被告均可);② 按引导填写案情与证据;③ 平台自动生成要件事实对照、AI 起草起诉状/答辩状、模拟庭审推演,全部引用经过核验的法律依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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