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归谁?
本页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原则上谁作出的发明创造,谁享有申请权;合作与委托研发另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 系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 系合作完成或受委托完成,依协议确定归属《专利法》第八条
-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存在约定则从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
- (承载权利的技术方案)不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专利法》第五条
- 我方为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专利法》第十六条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 非执行本单位任务、未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不构成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 系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
-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权属应从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
- 原告对争议技术方案无实质性创造性贡献(发明人资格异议)《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单位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七条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重复授权/在先申请抗辩)《专利法》第九条
-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顺序:①先判断"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本单位工作任务/退休调离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有关/其他单位人员受本单位委派)→②再判断"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③两者皆不成立的,属非职务发明。第6条第3款"约定优先"仅适用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情形,不适用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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