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泄露,怎么维权?
本页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框架指南:如果您准备起诉,请对照请求权要件逐项核对证据;如果您是被起诉的一方,请对照抗辩要件整理答辩思路。每项要件均标注法律依据,可与「诉伴」平台内的要件事实对照功能配套使用。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措施三要件加上侵权行为,缺一不可;立案前先做好固定证据。
如果您是原告:请求权要件(起诉要证明什么)
-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
- 商业价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
- 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
- 被诉侵权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教唆引诱帮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
- 经营者以外主体实施或第三人明知应知仍获取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果您是被告:常见抗辩(应诉怎么答辩)
- 信息不构成秘密(已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
- 权利人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
- 我方未实施获取/披露/使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
- 自行研发/反向工程/前员工通用知识技能等合法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原告未完成"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举证,不得倒置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
-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索赔数额过高(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本条 2026-09-17 勘误:原引"第九条"系 2019 修正版旧条号,现行(2025 年第二次修订,2025-10-15 施行)商业秘密条款为第十条、责任条款为第二十二条、举证责任为第三十九条。行为发生在 2025-10-15 前的适用旧条号,同一文书内不得新旧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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