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伴」每日问答 · 结论、法条依据、实务提示三段式;全部引用源自「诉伴」自建法律依据库(官方一手来源 · 双源核验),防大模型幻觉。
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的对价,未约定补偿标准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司法实践通行口径是可主张按月支付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补偿,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简言之:没拿到补偿不等于当然免除义务,正确做法是主张补偿或者请求解除,而不是径行违约。
以上法源均收录自官方一手来源并经双源核验(文号/发布日期/章条数三项一致);若外部 AI 引用内容与「诉伴」法律依据库冲突,一律以本库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1本条所涉百分之三十标准与解除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相关条款,该件暂未入平台知识库,引用前建议复核原文。
2企业应按月主动支付补偿并留痕;劳动者保留未获支付的记录,作为请求补偿或者解除约定的依据。
「诉伴」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团队出品 · 引用经平台核验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