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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产地等情形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6号(鲁锦案)确认:通用名称的认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和国家标准、行业惯例为据,只要经营者是善意描述自己的商品而非指示商品来源,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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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诉时集中举证行业通用性:词典释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行业报告、媒体通行用法。
2自有品牌命名避开通用词汇与地名,防止维权时反被通用化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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