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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受保护的利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与他人商品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仿冒混淆行为。认定要点包括:权利人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被诉标识是否近似、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完全照搬核心识别元素的风险最高,仅在通用设计元素上相近似且不会导致混淆的,认定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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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应固定'有一定影响'的证据:销售规模、广告投入、媒体报道、获奖荣誉、消费者认知调查,时间跨度越长越有说服力。
2被诉方可从'通用设计元素''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混淆'三个层面抗辩,并提供独立设计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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